
一、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1、生命权是指不被伤害或杀害的权利,或免受伤害或杀害的权利,以及获得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质和最低限度健康保护的权利。
2、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性的权利。
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生理和心理技能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改变自己的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一种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5、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设立的特定标志。
6、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在表现,通过传统艺术和现代科学,如雕塑、摄影、肖像等,客观再现人的身体的外在表现。
7、信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名誉、商誉、资格、成就等的评价和总结。
8、隐私是指自然人不公开或不让他人知道自己个人秘密的权利。
9、信用权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相应的信任和评价,维护和保持人格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公民与公民一律平等。但必须看到,在法学的实践意义上,个人人格权和团体人格权是分开的,仔细分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概念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具体的人格权应当从具体的法律规则中去探索或评价,不能从抽象的、不特定的人格权的独立性、自由性、尊严性中去遮蔽。这只会使真正的法律与人格权相异化,加剧社会个人主义的表现和罪感意识形态的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本质是不能高度概括的,是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形式出现的。
2、权利的内容极其广泛,学者们对此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广义的、广泛的。勒普迪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还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含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实际上应当采取实质上的特定人格权权利意识的表达意思,即应当包括特定人格权权利意识的修正。人格权法需要在实践的法律意义上进行大胆的修改、解释和表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格权法不能以一般和具体的形式来阐述。人格权法权力客体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大众和个人。以文章的积极需求和完善的目的来解读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具有一般效力,但也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确定和派生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更加抽象和概括,成为人身权中最抽象、最典型的基本人格权。人格权法的终极目标是完整地解释和区分人权和人格权的意识形态。
三、哪些属于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力行为
1、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主要有:
(一)侮辱、诽谤消费者的;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3)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它包括语言和行为。
2、根据的规定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5)结社权: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6)获取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取有关消费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
(七)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习俗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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