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责任推定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其目的是改变受害人在过错责任中的不利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是不一致的。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最终认定其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密切相关,但其举证责任倒置,使被害人免除了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重任,从而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医疗规范的;
2、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
(三)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质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责任推定;
(四)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五)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6)侵犯堆放物;
(七)林木采伐侵权行为;
(八)管委会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应严格依据法律和基本事实进行判断。比如(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两条差别不大,只是归责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要素,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在造成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在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中,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违反案件保护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责任;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三,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医疗盗窃责任;第四,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不采取个案措施造成动物园内动物和动物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五,在物的损害责任中,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堆放物、树木以及公共场所的危险建筑。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于其他侵权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首先,从责任的性质来说,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是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补偿功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损害,这是现代社会必要的经济活动,根本不存在违法性。因此,它不能阻止它。过错推定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但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仍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和惩罚性质。
第二,从责任分担的最终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理念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在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往往与保险制度挂钩,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由于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应当因加害人未尽义务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不由保险制度对损失进行分配。
第三,从免责的角度来看,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免责没有理由,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有免责的机会,所以不是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无过错责任不要求双方证明是否有过错,但只要存在因果关系,法官适用该责任就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反驳加害人的认定,单方面提出免责理由,有利于法律原则与实践相结合的不断发展。这也是由于两者的性质,一个是需要分配损失,一个还是基于过错赔偿原则。有学者将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可以免除两种责任;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体现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不同。当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融合互补。
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知识。根据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在法律上被认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他就应该去做。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125生活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