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离婚案件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安xx的委托,指定我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充分的庭前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原、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法院调查已经查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然持续了六年多,但真正的夫妻关系始终没有确立。他们的性格互不相容。婚前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以至于婚后不到三个月原告就坚定了离婚的信念。2007年8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并于同年年底搬离了家。夫妻关系越来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原告为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多次以邮件、电话等形式要求被告离婚。结果双方不仅没有谈好,反而互相暴露对方的缺点,互相谩骂。我们认为婚姻的维系靠的是夫妻之间基于信任和责任的深厚感情,而不是一张结婚证。合法婚姻虽然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保护不了婚姻的幸福。如果继续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被告来说不是痛苦,对原告来说也是伤害。
事实证明,原告对被告没有感情和信任。双方分居近五年,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依据之一,并规定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如此爱女儿,不想让她幼小的心灵过早地遭受重大损失。原告现在愿意诉讼离婚,对于婚姻的不幸,实在难以承受。
2、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是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原被告关系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心胸狭窄,不能善待原告家人。原告大姐在北京期间,被告对其言行斤斤计较,即使忘记说谢谢给她买了早餐,被告还是会不爽。被告曾经买过一瓶花粉和一瓶护肤品,两瓶金额合计10元。由于被告喝了一次就没动过,原告就把护肤品(不知道过期没过期)给她姐喝了。我不希望被告说,即使她想扔掉,没有她的同意也不能转让给别人。
原告认为,在她学习期间,她姐姐给了她很多帮助。她家有困难的时候,作为弟弟给她一些帮助是人之常情,但被告总是责怪她,百般阻挠。更有甚者,在孩子还未满月时,被告指使其母亲出面,当着原告母亲和姐姐的面要求原告必须把姐姐赶出去,否则就与原告离婚。原告大姐搬走后,原、被告和解过一次,双方都承诺忘记过去,重新开始,但不到四个月,因为被告狭隘的私心,再次彻底分开。中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冷酷自私的性格与原告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最初的防御
3、女儿由被告抚养更符合本案实际。虽然原、被告起诉离婚,感情不复存在,但无辜的孩子不应该成为父母不幸婚姻的牺牲品。作为父亲,原告与女儿关系密切,对女儿感情深厚。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表面看,夫妻分居期间,原告也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原告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经常出差。女儿一直和被告及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一切由被告打理。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原告认为女儿由被告作为母亲直接抚养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综上,原、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请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维护原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本院充分考虑采纳。谢谢你
代理人:xxx
X,2013,X
二、离婚纠纷的注意事项
离婚是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才能谈离婚。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如果感情确实破裂,夫妻可以离婚。案由适用于男女双方是夫妻,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均被归类为“离婚纠纷”。
三、离婚纠纷的管辖
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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