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是指自己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取得的利益,损害了他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一方面获取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以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为前提。如果只是给他人造成损害,没有获得利益,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里的好处既包括财产的正增长。财产的正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扩大了财产的范围,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解除所有权负担等。财产的负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比如本该花而没花的费用,实际上相当于增加了财产。
(2)对方遭受损失。指因某些事实而减少他人的全部财产。如果只有一方得利,另一方吃亏,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负减少。财产的主动减少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财产负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但未能增加。
(3)收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是以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即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利。至于损益的范围和形式是否一致,就不用问了。
返还收益时,收益小于损失的,以收益为准;利大于弊的,以损失为准。超过损失的利息,扣除相关费用后,没收上缴国库。
(4)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意味着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可见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获取利益,不需要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加工者合法取得了被加工物的所有权,但他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利益。
如果有合法的取得利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获取利益时没有依据,获取利益时也有依据,然后就消除了依据。如果买卖被取消,一方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另一方。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基础,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果。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害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因此,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是受害人对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诚信而异,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受益人善意时,即受益人不知道没有法律依据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限于利益存在的部分;如果利息已经不存在,就没有返还的义务。所谓既有利益,并不局限于原有的固有形式。如果形式发生变化,该财产的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补偿,它仍然属于现有的利益。
二是受益人有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利益的范围应为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的义务也不能免除。这是因为受益人明知没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但仍无视合法利益
第985条受益人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时,受损失人得请求受益人返还所取得之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履行道德义务的报酬;
(二)债务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没有支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六条受益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所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没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包括取得财产利益,他人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就是125生活网边肖为您带来的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125生活网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