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有哪几种

(1)物体打击是指不受控制的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这类事故适用于高空坠物、飞行物、滚石、落块造成的伤害。不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倒塌、爆炸等造成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造成的机械伤害,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挤压、碾压、坠落、碰撞或倾覆等事故;行驶中发生上下车事故;因乘坐收割机或飞车发生事故;车辆运输脱钩事故、跑车事故等事故都属于这一类。不包括起重设备、牵引车和车辆停止时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和工具造成的扭、滚、撞、割、戳、割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工具飞出伤人;插枝伤人;与设备旋转机构纠缠造成的伤害。但已列入其他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

(4)起重伤害是指起重作业造成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造成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骑乘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5)触电是指电流流过人体,造成身体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和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电线;接触绝缘、外壳破损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意外触碰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和其他事故。

(6)溺水是指大量水通过口、鼻进入人体肺部,引起呼吸阻塞或因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和设施在航行和靠泊作业中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的或固定的建筑物、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7)燃烧。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造成的烧伤、化学烧伤(酸、碱、盐、有机物造成的内外烧伤)和物理烧伤(光、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内外烧伤),不包括电烧伤和火灾造成的烧伤。

(8)火灾

指燃烧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而造成的灾难。这是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如火灾从居民家中蔓延到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此类火灾。

(9)从高处坠落

指人体危险的重力势能造成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墙等高于地面的施工场合;同时也适用于落入洞、坑、沟、电梯、漏斗等。由于地面工作。但不包括由其他事故类型诱发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十)崩塌,是指山体滑坡引发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的倒塌和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坍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炭等坍塌事故,如建筑坍塌、脚手架坍塌等;挖沟、挖坑、挖洞时发生土石塌方等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顶片帮

片帮是指矿井工作面和巷道侧壁在矿压作用下发生变形、破坏、脱落的现象。冒顶是指顶板失控自行掉落的现象。二者往往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隧道掘进等隧道作业中的坍塌事故。

(12)渗透性

指由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适用于各种造成人员伤亡的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筑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炸药生产过程中的配料、运输、储存等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炸药的生产过程,如配料、运输、储存、加工,因手振动、明火、摩擦和静电,或炸药热分解,储存时间过长或药量过多而发生的化学爆炸事故;冶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干净,残留火药或炸药造成伤亡。

(15)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气体、煤尘和空气混合形成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遇明火引起化学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有瓦斯和煤尘积聚的场合。

(十六)锅炉爆炸是指锅炉的物理爆炸事故。

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介质为水的蒸汽锅炉。

不适用于铁路机车和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车载电站和船舶电站中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引起的爆炸。

适用于集装箱、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筒、槽车等容器的爆炸事故。

(十八)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是指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这类事故发生在以下爆炸中: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另外,炉膛爆炸、钢包爆炸、麻尘爆炸都是“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质进入人体而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和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

适用于有毒物质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隧道、竖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场所工作,因缺氧而昏厥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因病变引起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职业病引起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指所有不属于前述项目的伤亡事故被归类为其他伤害。如扭伤、摔伤、冻伤、动物咬伤、指甲伤脚等。

  二、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节车厢以上18节车厢以下;

(三)货运列车脱轨6节车厢以上60节车厢以下;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交通6小时以上的;

(五)其他铁路线路中断10小时以上。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特征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司、企业、合作者、自营者

(三)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者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一定损害,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

(D)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是在某些有害因素的长期影响下发生的。

(5)事故过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为过失造成的事故,与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区别,如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因工作环境恶劣、设备隐患等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应归入过失,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过失,未能立即纠正和消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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