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星驰控制的魏莹公司诉华谊兄弟公司索要电影(西游记)票房分红8610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魏莹公司主张的另一项票房分红(补充协议二)因双方未签字盖章而不成立,据此法院驳回了魏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缘由

原告外影公司诉称,外影是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2012年拍了一部电影(恶魔西游记),与被告华谊兄弟签订了合作协议(魔幻传奇(暂定名))和补充协议(一)进行合拍。周星驰与王口头约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可向原告进行票房分红,双方通过邮件方式达成此协议(补充协议二)。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票房收入为人民币12.48亿元。原告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获得利润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获得票房分红,共计人民币1.77亿元。但目前被告尚有8610万元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魏莹公司主张票房分红所依据的补充协议二因双方未签字盖章而不成立,据此驳回魏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欠缺盖章?

据公司代理人介绍,双方达成最终版本(补充协议二)后,时任华谊兄弟财务及运营总监的楼表示,临近春节,公司某领导想在节后完成盖章等手续。然而,该片在春节期间取得高票房收入后,魏莹公司联系华谊兄弟要邮票时,对方并未回复。他表示会和公司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华谊兄弟

  收入不全由自己支配

据华谊兄弟的经纪人透露,华谊兄弟无法控制所有的票房收入,包括国家税收和院线分成。他表示,该片总投资约1.13亿,其中华谊兄弟投资8800万,实际可支配收入约1.8亿元。包括魏莹公司在内的其他投资者获得了总收入的50%,他们还拥有包括海外和新媒体在内的发行权。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还要支付其他红利,就失去了公平性。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签字盖章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不要求当事人自己书写,但必须本人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为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部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对于后者,更谨慎的方法是签字人提交书面法人授权。

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信息、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和对象、被授权人或者单位的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日期。

印章应与合同标的一致。通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栏与印章主体不同。这会给合同的履行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内部组织不完全如此。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墨水,这样很容易辨别是不是原件。有些当事人习惯使用碳素墨水,有利于长期保存。对于一般合同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当很难区分原件和复印件时,这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所以不需要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只需要其中一项即可。一般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同时签字盖章。虽然没有必要,但应该说是有益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