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该办法将于11月13日起施行。那么,“霸王条款”是一个什么样的条款呢?它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将为您一一解答。
“霸王”:自带酒水有开瓶费。
律师点评:餐厅收取酒水服务费没有合同依据,没有其他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霸王”:打折促销服务也打折。
律师点评:商场的“打折”或“赠品”,其实是一种基于消费者对商品的付费义务而产生的带有义务的让利和赠品。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销售者的质量保障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正当性。
“霸王”:超市贴出提示,丢包不要紧。
律师点评:(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超市设立储物柜,提供免费的包裹寄存服务,是吸引消费者购物的手段。其实就是有偿服务,也就是有偿存储。因此,超市应当承担保管责任和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霸王”:劳动合同里还有一条。
律师点评:在一些劳动合同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很可能是一种“隐性”霸王条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都有自愿结婚的权利。
新闻链接
看点一: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不能免除责任。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比如旅游合同中“旅游期间发生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在商场、酒店,顾客滑倒受伤,“小心滑倒,滑倒摔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都是霸王条款。
方面2不得增加对消费者的违约金数额。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增加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其他责任。比如买商品房,买受人不买房,购房意向款不退;购物因质量问题退货,但收取折旧费和运费。
看点三:一些欺凌者不再是消费者的“买卖契约”。
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买卖契约”。比如,一旦购买,售出的商品将不予退换。
根据(办法)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