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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2014年1月被申请人通过招标形式将A道路工程发包给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正式签订合同,申请人依据图纸及合同所定的工程量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6月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19年10月被申请人委托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定,审定造价为1XXXXXX元,工程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付款4XXXXX元,下欠5XXXXX元至今一直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现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故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XXXXX元及利息、利息按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起计算之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XX月XX日,共计2XXXXX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保、统筹费3XXXXX元。三、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西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对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对于利息计算的标准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利息起算时间有异议,但认为被申请人不应该支付劳保统筹费用,原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我方不应该支付,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垫付了劳保统筹费用。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中标通知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经招标程序申请人中标。

证据二:合同书,证明被申请人将A道路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申请人依据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条款及图纸完成了工程量。

证据三:工程验收证书及工程验收各方会签表,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方签订的合同申请人已于2016年已将合格工程交付被申请人。

证据四: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证明该工程最终结算审定造价为1XXXXX元。

证据五: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证明申请人已缴纳了劳保、统筹费,根据某省建设厅某文件规定,该项费用应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同,证明目的合同没有约定劳保统筹支付情况,不应该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应该推后两年是2018年以后。

证据二:审核报告,证明审核报告已经扣除了劳保统筹费,应该说申请人是认可扣除的。

【争议焦点】

1.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认定;

2.关于劳保、统筹费的责任承担主体。

【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XXXXX元及其利息以欠款5XX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XX月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XX月XX日止;从2019年XX月XX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劳保、统筹费3XXXXX元。

三、本案仲裁费4XXXXX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认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第25条规定,由于本工程开工时,建设资金没有落实,故该工程由承包人垫资施工直至竣工。第24条的规定工程款结清的最后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以内结清。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工程款支付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支付工程款利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申请人主张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6年XX月XX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劳保、统筹费的责任承担主体认定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劳保、统筹费问题。根据某建设厅某文件规定,劳保、统筹费取费标准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建设单位提取。本案中,申请人已垫付该笔费用,故该部分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结语和建议】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是建筑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建安施工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老金,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唯一来源。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16〕290号)第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相关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劳保基金等施工配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一般认为,虽然该缴付方式与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不一致,但该约定实质上体现了当事人对于劳保统筹费用承包人负担的意思。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方与施工方对劳保基金缴纳方式的约定与主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时应遵照当事人的约定。同时,如果施工方代为缴纳劳保基金的,在实践中需要进行实际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