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平谷区统计局对某服务业企业进行了常规执法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收入确认执行权责发生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经营范围:基础软件开发等;营业收入全部是销售自主开发软件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业务收入;2018年年末有从业人员104人,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分支机构。该公司统计基础较好,在以前年度的检查中未发现问题。在本次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行为,故对该公司进行正式立案。

平谷区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受行政处罚案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检查该公司提供的相关统计资料、询问统计人员等方式查证,发现该公司2018年《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F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为2107千元,检查数为-1933千元,相差4040千元,差错率为209.00%。检查人员就此问题对统计报表填报人员进行了询问,发现其报表填报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根据2018年年报和2019年定报《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F)》,应交增值税计算方法应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该公司报表人上报应交增值税指标时未按公式计算,而是根据该公司2018年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中应交增值税贷方本期发生额计算填报的,填报方法错误导致2018年《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F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该差错指标(本年应交增值税(4021))的差错值和差错率达到立案标准,故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处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改正错误,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填报统计报表。

【法律分析】

(一)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明确了“应交增值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1.计算方法一:

根据本期会计科目(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贷方余额为零);(2)“进项税额”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年初借方余额;(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借方余额为零),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2.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版式为例)“销项税额”(第11栏)、“进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栏)栏目“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本年累计”列,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

3.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4.填报时应注意:

(1)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计算是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

(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本案中的该公司未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交增值税指标,其错误的填报方法导致2018年《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F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关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的规定。

(二)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故给予其警告并处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企业在统计报表工作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企业报表人员虽然听取统计工作布置会,但会后没有认真学习统计制度,对制度内容掌握不全面;二是统计报表人员和财务人员为同一人,习惯性用财务口径填报统计报表,致使需要计算分析填报的指标填报口径或填报方法出现偏差;三是报表上报前内部审查不严格,上级领导审核力度不够。

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统计机构要继续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培训布置有的放矢。充分利用统计工作布置会的机会,根据专业和区域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对制度发生变化的地方重点讲解,帮助报表人及时学习、更新统计知识,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要单独提醒,引起企业的重视。

二是普法宣传常抓不懈。利用会前讲法、以案释法、执法检查、调研回访等一切与基层单位接触的机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做到普法对象覆盖到位,普法内容宣传到位,使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树立统计法治观念,让统计法真正深入人心。

三是企业需求牢记于心。企业的需求主要在两方面:一是被检查单位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基层统计人员对统计方法制度在基层单位的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务必认真听取企业的需求,做好记录,积极上报,及时反馈,当好“联络员”,让企业的统计工作更顺畅,让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更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