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患者熊某某因子宫肌瘤在永定区某医院就诊,医院行全子宫切除术,术后患者熊某某出现尿滴漏现象,进而发展为膀胱阴道瘘,经永定区某医院同意,患者熊某某自行前往龙岩市某医院行修补手术。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后于2020年3月某日共同向龙岩市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申请调处。区医调委在了解纠纷情况后受理本案,并指派两名调解员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区医调委在受理本案后没有急于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而是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分别与医患双方沟通、联系,并总结本案焦点如下:1.永定区某医院对患者熊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如何?2.其过错与患者熊某某尿滴漏现象发展为膀胱阴道瘘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熊某某尿滴漏现象发展为膀胱阴道瘘的损害后果能否构成伤残?费用该如何承担?
调解员了解到,由于医患双方前期已经先行沟通,某医院对患者的伤情判断及手术操作也进行了解释,但是由于涉及医学名词等专业性用语,患者不理解或者理解存在偏差,并且表现出不信任的态度,医患双方无法有效沟通。调解员告知患者,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强,可以通过医疗鉴定、伤残鉴定等方式明确过错及伤残情况。患方认为,自己的膀胱漏尿明显系因某医院行全子宫切除术时存在过错导致,是某医院操作不规范才导致损害后果,应当负全责。
调解员指出,当事双方对某医院有无过错的看法不一,某医院的手术操作和患者伤情又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建议双方暂时搁置争议,共同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医疗鉴定,将有无过错、过错参与度的专业问题交由专业人员解决。同时调解员将医疗鉴定、伤残鉴定的流程、费用等信息告知患者。
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双方明确以患者抽签确定的福建甲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的鉴定机构,同时约定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预付50%,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按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福建甲司法鉴定中心经分析医院诊疗记录、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及召开听证会听证,在2020年5月某日做出鉴定意见,鉴定结果为永定区某医院对患者熊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熊某某尿滴漏现象发展为膀胱阴道瘘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约为75%±5%。
随后,患方熊某某又委托福建乙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伤残鉴定。结合患方病史(伤情)资料及法医临床检查,福建乙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某日出具鉴定意见:熊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
对熊某某的损害后果,永定区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双方都无异议;从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看,永定区某医院对熊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参与度为75%±5%,为便于计算赔偿金额,调解员建议对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取中间值确定为75%,双方当事人皆表示同意。
在明确双方过错参与度及患者熊某某的伤残等级后,调解员多次与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双方争议焦点仍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调解员指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法定的赔偿项目内容,调解员多次与双方核对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付情况及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计算标准,双方对赔偿金额反复协商多次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提高沟通效率,调解员组织双方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到区医调委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等相关规定,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采取清单化方式逐个与双方当事人协定赔偿金额,并对条款所涉赔偿标准进行解释。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对各项赔偿金额逐步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过错参与度进行承担,某医院应当支付的赔偿款在扣除前期垫付金额后一次性支付完毕。最终,医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解决。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区医调委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如下事项:
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熊某某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3290元整,其中5800元已支付,剩余款项67490元整由某医院转入熊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
【案例点评】
当事人向区医调委申请调解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不同于常规的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或调解员与各方当事人“背对背”调解的形式,调解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沟通、交流、答疑,减少人群聚集。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有效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向当事人提出医疗鉴定、伤残鉴定调解建议后,调解员也积极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给予帮助,推动纠纷的化解。同时,调解员向院方建议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在医疗活动之余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与患者的沟通协调能力,不断推动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