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个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申请公开《关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规程(试行)>是否失效的批复》(粤司办[2015]149号)。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答复》违法,致使申请人无法确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是否失效,影响申请人对相关律师的投诉。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等。
被申请人认为:
1.《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018年5月8日,被申请人收发室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粤司办[2015]149号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人邮件收件人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故该信件至5月16日才转至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被申请人经与申请人电话核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日期为5月16日。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2.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复议申请中关于对多个相关文件法律效力审查的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范围,其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