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某医院违规鉴定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投诉转涉案鉴定机构所属辖区渝中区司法局处理。渝中区司法局作出投诉处理答复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于2018年1月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医附一院未履行司法鉴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答复。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回复。
被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依法转办申请人的投诉,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2018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某医院未对其个人委托鉴定请求予以答复的投诉。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及《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及时将其投诉转渝中区司法局处理,并电话告知申请人。2月5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投诉材料。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通知》,将申请人投诉再次转渝中区司法局并案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4月1日,渝中区司法局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蒋某投诉某医院的回复》。
2.申请人故意将同一案件诉求分割成多个事由,同时向司法部和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规定,复议机关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3.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查处及回复应由渝中区司法局作出,且渝中区司法局已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司法鉴定投诉处理职责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的依据。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转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处理,并将相关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第二条规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