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王某某

王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6年5月XX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法院”)因审理申请人与被告王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委托某鉴定所对检材上“王某来”的签字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签字处的捺印是否为其本人所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涉案鉴定所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涉案鉴定事项鉴定时间达5个月,被申请人称是涉案鉴定所重新调取材料造成的,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答复称因法院没有通知,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与法院判决表述不一致。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鉴定所不存在违规收费问题,但涉案鉴定所不付出庭费用就不予出庭,属于违规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

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关于鉴定时间过长的问题。经查,涉案两件鉴定意见书的受理时间均为2016年5月19日。涉案鉴定所于2016年6月24日、7月19日、9月20日重新提取了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某证实了本案存在鉴定机构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相关事实。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法大鉴定所在本案中不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限问题。

(二)关于申请人对指纹鉴定和笔迹鉴定的意见,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反映的该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经查,东城区法院并未通知涉案鉴定所或其相关鉴定人于指定的日期,赴指定的法庭出庭作证。涉案鉴定所及其相关鉴定人不存在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收取出庭相关费用的问题。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涉案鉴定所是否存在超期鉴定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鉴定档案、涉案鉴定机构情况说明、委托法院法官询问笔录等证据,查明涉案鉴定所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多次补充调取鉴定材料,其作出鉴定意见的时间并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关于“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的规定,不存在超时限鉴定问题。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