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丁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6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请求为其与河北省水利厅行政诉讼再审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件。该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申请人认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裘某某律师未依法履行职责,遂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未根据案情为申请人找真正能够胜任的律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裘某某律师只是为了完成援助任务,拿到办案补贴,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律师裘某某律师只写了一份申请,请求最高法院调取相关资料,没有尽到律师为申请人全力调取相关证据的责任,干耗了五个月等。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后,律师裘某某律师称其对此案已结束服务,不让申请人再找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

一、关于被投诉人“明知白耗时间”,为完成法律援助任务,领取案件补贴而受理此案等问题。2016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及《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依法指派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件。后该所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派律师裘某某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将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在结案后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经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投诉的问题。

二、关于被投诉人未履职等问题。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指派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裘某某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分别于2017年1月3日、2月28日、5月8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于3月3日陪同申请人到最高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并致信最高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材料;4月30日收到最高法院行政裁定书后,向申请人作了法律解释,亦告知了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承办该案过程中未发现律师裘某某律师存在不履职、不调取案件证据的情况。

三、对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人玩弄其感情,令其精神、经济受损失等问题。经查,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申请人所述情形。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裘某某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律援助职责。被申请人根据法律援助档案、北京法律援助中心情况说明、裘某某询问笔录等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申请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依法决定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指派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件;裘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与申请人面谈、陪同前往法院查询情况、代为提交调取证据申请等方式,履行了委托代理人相关职责,未发现裘某某存在不履责、不调取案件证据等申请人反映的情况。申请人因其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认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裘某某未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