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薛某某不服江苏省司法厅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申请人因与某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申请人认为某公司代理律师周某某(隶属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违反律师执业操守,对案件事实虚假陈述,导致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遂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转交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处理。2017年3月10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转交处理行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查处职责,遂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的期限超过了《信访条例》关于办理举报控告案件须在60日内办结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周某某虚假陈述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等规定,查处律师违法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周某某违法行为案应由江苏省司法厅管辖。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

1.对律师投诉转办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职责包括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举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规定,首次接受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要负责投诉案件的接待和初步审查,依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办理或转办。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可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大案件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转交律师协会处理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2.申请人的投诉不能成立。申请人关于涉案律师在多次庭审中质证意见不一致,对案件事实虚假陈述的说法,根据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的调查,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且涉案律师的相关陈述已经法院判决确认。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转交行业协会处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第四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可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大案件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转交律师协会处理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