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上海某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4年10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因审理申请人与上海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民事纠纷一案需要,委托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事务所”)就上海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成立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鉴定程序违规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答复书》,后申请人不服《答复书》,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上海市司法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所出具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答复书》中,被申请人仅凭司法鉴定人的陈述认定鉴定意见书未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与法律相悖;被申请人未作相应调查,就称无法认定涉案鉴定机构存在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鉴定依据违反法律法规。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某事务所改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复会[2015]司会鉴第X号),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涉案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有关规定的问题。申请人在本次投诉书中提出: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某事务所出具的复会(2015)司会鉴第X号鉴定意见书缺少“分析说明”部分。经查,涉案鉴定意见书分为基本情况、案情摘要、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四个部分,且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部分包含了鉴定资料来源、财务账目等大量鉴定资料引用及查证分析说明的内容。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类鉴定意见书可以根据该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涉案鉴定人根据司法会计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对鉴定意见书正文格式进行了相应调整,即将有关分析说明内容并入鉴定过程部分进行表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正文格式调整未作禁止性规定,对应当如何调整未作出明确统一的格式要求,故被申请人不能认定该案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有关规定,申请人要求鉴定人改正该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诉求于法无据。据此,被申请人对该问题的答复,并无不妥。
2. 关于鉴定存在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鉴定依据违法等情形。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尚无明确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行的做法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鉴定有关规定对鉴定材料的检验分析,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评断形成鉴定意见。申请人在投诉材料中并未提交证明该鉴定存在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鉴定依据违法等问题的事实证据。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该鉴定存在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鉴定依据违法等情形。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鉴定意见书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鉴定过程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规定。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类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并无不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综合全案事实,不能认定涉案鉴定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情形。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