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王某某

王某某不服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四川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5年5月份,申请人之母赵某某因罹患糖尿病、冠心病入住某医院治疗,后死亡。申请人认为该医院医疗过程存在过错,遂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审理案件需要,上述法院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涉案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依法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2015年12月16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召开王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听证会,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医方律师根本没有参加听证会,有听证会录音为证。医疗纠纷为骨科方面的事项,而鉴定人罗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无涉案骨科专门知识,某鉴定中心在听证会现场没有介绍鉴定人情况,剥夺申请人回避权利。在申请人投诉后,某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和医院私下串通,签订一份“司法鉴定补充协议”,表示已经告知了回避程序,然而这份协议根本不存在。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答复》,责令四川省司法厅重新调查后答复申请人;2.责令四川省司法厅履行职责,依法调取、公开2015年12月16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听证会现场完整、连续视频及听证会笔录;3.责令四川省司法厅依法对某司法鉴定中心涉案造假人员严肃处理;4.依法对四川省司法厅包庇某司法鉴定中心不作为、乱作为严肃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根据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听证视频截图,以及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供的说明,证实医方代理律师在现场参加了2015年12月16日在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举行的医患纠纷“鉴定听证会”。 经被申请人向该律师本人核实,其在2015年12月16日参加了医患纠纷“鉴定听证会”并签署了《司法鉴定补充协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王某某投诉的事项查证不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答复》,不予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即医方代理律师是否参加鉴定机构组织的案件听证会,是本案的焦点。被申请人提交了4份证据予以证明:鉴定机构的言词证据、听证会视频截图、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供的说明、医方律师电话调查记录。申请人关于鉴定机构与医院、法院勾结,提供虚假证据的说法,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回避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二十条规定,回避由委托人和司法鉴定人提出,故申请人不是回避申请的主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鉴定人无鉴定资格问题,申请人在投诉时并未提出,故此请求事项不应纳入复议范围。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