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郭某某

郭某某不服天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天津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5年7月14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某鉴定所”),对《红平钙粉厂转让协议》落款处郭某某签名字迹及签名字迹上的指印是否为郭某某本人书写及捺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认为某鉴定所违法违规鉴定,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某鉴定所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故意遗漏申请人《鉴定申请书》委托鉴定事项,出具的答复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内容违法等。申请人请求: 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委托法院未与某鉴定所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问题。被申请人经查阅鉴定案卷、向河北省保定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卢某某电话核实,确认某鉴定所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

2.关于某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有“漏项”(笔迹鉴定)的问题。某鉴定所是按照《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和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及《鉴定申请书》中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的,依照《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相关规定开展鉴定活动。且满城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三终字第XXX号判决书也充分证实了某鉴定所出具的两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有效性。《答复》认定某鉴定所在检验过程中首先对检材字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进行分析符合《笔迹鉴定规范》,并无不妥。

3.关于被申请人未对某鉴定所出具的补正说明是否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问题。经查,补正说明是某鉴定所按照满城法院发函要求,针对申请人对两鉴定意见书存有异议的问题,作出的书面答复。《答复》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问题作出了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1.涉案鉴定事项是否签订了鉴定协议书。被申请人经查阅鉴定档案、向某法院法官卢某某电话核实,确认某鉴定所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

2.某鉴定所是否存在故意遗漏鉴定事项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鉴定档案、询问笔录、涉案鉴定机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事实,认为对涉案签名及捺印是否为申请人所写、所捺印的鉴定事项已包含该签名及捺印是直接书写还是打印的鉴定内容,某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均具有相关表述;在其应满城法院要求出具补正说明函中,亦对鉴定意见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