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陆某祥、陆某宇、李某、陆某游、潘某芝
被申请人:桂林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桂林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1.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事项与申请人请求鉴定事项完全不相同。2.某司鉴中心与某医院存在权钱交易。3.某司鉴中心四名鉴定人不具备鉴定申请鉴定项目的资格。4.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错误。5.某司鉴中心应当退回鉴定费。
被申请人认为:1.某司鉴中心接受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的委托依法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书符合法院的委托鉴定事项。2.某司鉴中心并没有私自收取某医院方的影像资料和答辩意见书。3.渠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四鉴定人具有法医临床鉴定的执业资格,可以进行医疗纠纷鉴定。4.申请人对鉴定人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委托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重新申请鉴定。5.申请人交费后,某司鉴中心正式受理,按照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已经完成鉴定,没有违规收费现象。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1.某司鉴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书符合柳州中院的委托鉴定要求。2.某司鉴中心并没有私自收取某医院方的影像资料和答辩意见书,从鉴定材料收领单可以证明该案的鉴定材料为柳州中院提供。申请人并未提交能够证明某司鉴中心与某医院存在钱权交易的线索或合理理由。3.某司鉴中心的四位司法鉴定人均在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登记,且执业证均在有效期内。柳州中院委托的鉴定事项属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的医疗纠纷鉴定,四位司法鉴定人具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类别,执业合法,可以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4.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属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重新鉴定等法律途径解决。5.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项目收费符合桂价费[2010]89号的规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答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投诉范围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给予了答复。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对此被申请人也明确答复了申请人处理办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做法并无不妥。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