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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孚股份[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 _批准,在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司字第。_ _ _ _)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条。公司住所:_ _ _ _ _ _ _ _ _ _层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第六条。该公司是一家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的所有资产被分成相等的份额。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业主,服务社会。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商务咨询;物业租赁及出租代理:园林绿化服务:环境清洁服务:建筑机电设备维修;设立行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和物资供销业(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除外);社区家政服务(不限项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票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以股权登记的形式确认。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确认,并向股东签发持股凭证。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票只向发起人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七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股数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发起人股东为:深圳市_ _ _ _ _ _ _ _ _ _(集团)有限公司持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老师持有_ _ _ _万股,占8%;_ _ _ _ _ _ _ _ _ _老师持股75万股,占比_ _ _ _ _ _ _ _%深圳市_ _ _ _ _ _ _ _ _ _有限公司持有_ _ _ _ _ _ _ _ _ _万股,占比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但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财产价值。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定价,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和股份制企业)不得以赠与、垫款、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向购买或拟购买股份者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加、减少和回购
第二十条。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单独决议以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现有股东配股;
(二)向现有股东分配股利;
(三)将公积金转为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股票过户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接受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记名股东,在任职期间不得将其持有的股份赠与或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持有的股份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二)出席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风险警告:
公司的出资差异很大。如果由于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充分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则不行使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股东特殊表决权,或者在某些股东不能表决时,按一定比例表决或者由某些股东直接决定。
如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当然,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按照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四)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和捐赠所持有的股份;
(六)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七)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二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前条所列资料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应当核实股东身份,并按照股东的要求提供。
风险警告: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侵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具体的救济措施。为完善救济渠道,可在章程中作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无故不履行职务或者擅离职守,侵犯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况,公司迟迟不提起诉讼,任何股东都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实际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照认购的股份和出资方式缴纳股本;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举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该人能够行使公司30%的表决权或者能够控制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
(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该人能够以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公司表决权,从而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五)修改章程。
(六)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不含表决权代理)的股东书面请求。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修改章程;
(六)回购公司股份;
(VII)凡附例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九条。每次审议至少应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计票代表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四十一条主持人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计票;主持人未计票的,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表决结果宣布后要求立即计票,主持人应当立即计票。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是自然人,必须通过工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条。董事由股东推荐,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确保: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超越职权;
(2)除本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知情同意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将资金借给他人;
(6)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占有或接受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未经股东大会知情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相关的委托;
(八)不得对公司资产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10)未经股东大会知情同意,不得披露任职期间获得的与公司有关的保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向法院或政府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
2.公共利益要求;
3.董事自身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六条。董事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以确保:
(一)公司的商业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未超出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商业和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4)亲自行使L法赋予的公司经营管理权和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未经法律、行政法规许可或者股东大会知情同意,不得将处分权委托给他人;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自己的名义行事时,如果有第三方合理地认为他是代表公司或股东行事,他应当事先说明自己的地位和身份
第四十八条。当董事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现有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和安排(雇佣合同除外)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时,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的程度和性质,无论相关事项总体上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除非相关董事根据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披露,并且董事会在未包括在法定人数内且董事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取消该合同、交易或安排,除非另一方是善意第三方。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五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填补董事空缺。但在这个过程中,董事会的权限要受到合理的限制,原董事的辞职报告要在这个过程结束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后的合同期内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自动解除。他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这些秘密成为公司信息。其他义务的期限应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的时间长短、与公司关系的情况和条件而定。
第五十三条任期未满的董事擅自辞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纳税。
第五十五条。本节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审查、管理和运作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决定所辖全资企业经理的任免,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确定其利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批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经过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的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至少应为50%的自有资金,借款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六十三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深圳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风险警告: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避免公司经营受到影响,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应在特殊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直接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可以做出以下规定:
“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拒绝召开股东会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的股东有权不经董事会而召开股东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持股凭证;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发生灾难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名常务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董事长有本章第八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董事或一名董事代为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又未指定特定人代为履行职责的,常务董事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期;
(三)理由和建议:
(四)通知日期。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和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写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负责。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表决时表达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布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纪要、会议文件、记录和保管;
(3)确保有权获取公司相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获得相关文件和记录;
(四)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岁的自然人担任;
(2)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或经过培训后掌握)财税、法律、财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能够忠实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灵活处理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是,应当由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分别实施的行为,不得由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以双重身份实施;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八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被聘任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一半。
第八十一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十二条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如有连任,可连选连任。
第八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任免。由胡白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
(八)拟定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第八十六条、总经理在制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辞退(或解聘)公司职工等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八条总经理工作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和资产的运用,重大合同的签订权限,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九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督人
第九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三名,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九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经理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四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五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十六条。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撤换。
第九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本章程第五章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中西部及东部各州的县议会
第九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行使职权时,召集人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纠正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储。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公积金;
(四)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不再任意提取公积金。公司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决定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原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后一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第一百一十条一般情况下,公司只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股份分红。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1)邮件;
(2)专人送;
(三)公司内部公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即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通知由专人送达的,收件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收件人收到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的刊登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会议和在会议上作出的决议不得因会议通知没有意外地发送给有权得到通知的人或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而无效。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法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合并或分立的债权债务;
(六)办理解散或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市大型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124条。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违法违规被责令关闭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选出。本节前公司因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按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清算。公司因前款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款第(四)项情形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立即终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市大型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条债权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131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5)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133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会计账簿,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履行清算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修改需经有权机关审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138条。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章程。
第139条。章程的修改应当在公司内部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本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141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最近一次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和“外面”不包括这个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股东签字(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股东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工会的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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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股份公司2022年示范章程的相关内容。公司章程是股东的共同表述,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的章程。章程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自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一样,分担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原则,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生存的灵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