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交换债券概念

可交换债券(EB)被称为“可交换其他公司股份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将其股份抵押给托管人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换取发行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含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为监管部门提供思路的是民间研究。证监会也一直在持续研究可交换债券、权证等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从很早以前就开始探索二次发行和各种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结合,真正缓解“大小非”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压力,从而从多方面稳定市场整体走势。

  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特征

可交换债券及其相关股票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控股母公司的股东,而标的股票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是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票,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不会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会降低母公司对转股后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为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因为可交换债券赋予投资者转换股票的权利,所以其利率低于同期限、同信用等级的普通债券。因此,即使可交换债转股不成功,发行人的偿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没有影响。

  三、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可交换债券,又称“可交换其他公司股份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将其股份抵押给托管人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进入转股期通常是利空。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法定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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