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的设立,无论是采用严格标准还是审批方式,都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实质性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实质性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要求: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

2、创始人要求:

(1)公司的创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其他无法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不得以团体的名义担任公司的发起人。

(2)创始人数量的要素:

公司成立之初,人数因法而异。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根据国家授权投资的政府机构或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发起人的出资要求。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发起人的出资要求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我国是实行出资确定原则的国家,对发起人的出资要求有严格细致的规定。

(二)程序性要求公司设立的程序性要求包括申请设立登记、相关登记机关审查、许可和登记等。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实行分级管辖原则。

1.申请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全体股东出资完毕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审查并发给登记许可证。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公司设立登记费。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成立,并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和“简易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全体股东出资。股份公司也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在程序上相对简单。

(2)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又称“渐进式设立”或“复合式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因此,公开发行的设立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设立,也可以不发行股票而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设立。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其设立程序有严格限制。例如,为了防止发起人完全以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中国要求的比例是35%。

  三、公司设立注意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关于出资方式,法律允许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缴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募集。

(4)禁止“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如有,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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