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穆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四章操作规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自律
第六章处罚规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经营和收取报酬为目的,承诺作为受托人委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业务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辞职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发行债券和举借外债。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返回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股份资格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情况,可以对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page]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包括不低于15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需要,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0%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第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因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经营或者经营不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拟人化用户界面(Human User Interface)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委托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二)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信托业务委托,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三)受托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四)从事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承销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债券;(六)代理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七)托管业务;(八)信用见证、信用调查和经济咨询业务;(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扶贫;(二)帮助受害者;(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出租、出售、出借、投资、向其他银行拆借等。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种类或者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立信托业务品种。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按规定可以动用的资金,可以存放在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借、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第二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拟人化用户界面(Human User Interface)
第四章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信托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page]第二十八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和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和条件。(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信托财产管理的风险揭示和承担。(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十)信托财产税及其他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报告。(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产生办法;(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载明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二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等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第三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害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身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六)将信托资金拆借给自己或者关联方;(七)交易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信托投资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不受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的限制。第三十二条前条所称关联方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四)前款所列人员向持股5%以上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迫不得已的理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第三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事务的处理和信息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及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核算,对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和核算。第三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至少每年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作出说明。第三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形式收取报酬。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向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反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在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请求给付。第三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处理信托事务的费用和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当在信托合同中载明或者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信托投资公司违反管理职责或者对信托事务管理不当而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其固有财产承担。[page]第四十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散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第四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将信托财产移交给新受托人,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终止受托人职责的,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如果未在中指定
第四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信托的存在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五)信托期限届满。(六)信托解散。(七)信托被撤销。(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第四十四条信托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所有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解除信托投资公司对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的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第四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二)单只信托基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可以制定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其管理方式由信托投资公司确定。第四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并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或者借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第四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当赔偿准备金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以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在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购买的政府债券。
返回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自律
第五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并将上述报告抄送中国人民银行。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帐,分别核算信托业务和非信托业务,并分别核算各项信托业务。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报送业务报告、信托业务和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托账户目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在业务上应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在公司其他部门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共享。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page]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表及资料,如实介绍相关业务。第五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或考核合格的,不得任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职。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信托业务。具体考核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就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第六十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接管。第六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返回
第六章处罚规则
第六十二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从事信托业务的,依照《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予以取缔和处罚。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事项有隐瞒或者虚假的,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批准。第六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其限期退还保证金,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拟人化用户界面(Human User Interface)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0日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