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票据是依法作出的,表明了付款的义务。法案有什么特点?本文向您介绍一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是记录和代表某些权利的法律文件。根据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之间关系的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两种。权证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制作之前已经存在,并且证券的制作证明了该权利的存在;当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而无法出示时,只要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该权利的存在,仍可行使该权利,如股票、债券、提单等。担保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制作之前并不存在,证券制作时即设定了担保权;当证券的损失或损坏不能被提示时,证券的权利不能被行使。票据是典型的抵押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根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成员权证券。产权证券用于证明产权,如提单、仓单;成员权利证券用于证明成员的权利。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权利是成员权,股票就属于这种证券。票据上显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作为请求权的债权。票据持有人(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债务证券根据其所荐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要钱为内容的货币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给付为内容的有价证券。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额为基础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所以票据是货币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债务证券,所以它应该是流动的。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强调票据的流通证券性质,即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割的方式进行转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需要依照民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生效。有些国家规定票据是绝对流通的。比如在美国,票据叫做有价证券,他们的票据法叫做有价证券法。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成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是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和基础。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是独立的。只要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可用,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而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付款人不用问持票人为什么拿到票据。只要票据在形式上可用,如果背书是连续的,他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即使该理由无效,也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的流通性是其流通的保证。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和第21条规定,票据是有因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实际上修改了法律条文,规定票据为无因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

可转让票据上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票据上记录的文字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影响。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应当按照签名时的汇票意思对汇票负责,不得以汇票以外的证据改变或者补充其意思。因此,票据的字面性质保护善意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法案必须按照法定形式制定才有效。各类票据除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种类,并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应当记载的事项。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的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相应地,票据的重要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即不可流通证券。

  8.票据是占有证券

以票据权利的形式,持票人必须实际占有票据。如果票据被盗、毁损、遗失或被质押,就无法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因此,票据债权必须以票据的占有为基础。

  9.票据是提示证券

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债务人只有在审查票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必要的形式后,才能根据票据的字面意思履行付款义务。可见,票据是即期有价证券。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的占有性和暗示性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票据必须返还给债务人。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占有密不可分,持票人必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金额。付款人为主债务人时,付款后票据关系消失;付款人为次债务人的,付款后应当持有该汇票向其前手追索。

票据的特征虽然多达十种,但并不是简单无序的排列,而是有内在的有机联系。票据的设定权、债权和货币的特性表明,票据是一种以货币为标的的债权凭证。这种债权凭证流动性强,票据无因、无实质形式、无字面意思,充分保证了流通的顺畅。占有、提示和返还的特征表明票据也是一种完全的证券,即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提示和返还为条件。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不占有和出示票据就不能主张权利,即权利证券化。这不同于提单、仓单、记名股票、债券等不完全证券。基于此,有学者将票据的特征概括为八,即占有、提示、返还的特征融入完全证券的特征,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