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开药店要具备什么条件,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体申请材料:
1、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原件、复印件及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范围;
4、拟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打印装订在A4纸上(下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药品保管原则
(一)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易搞错名称的品种也应分开存放。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毒性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柜,并设专人保管。
(3)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危险性质分类存放在具有专用设施的专用仓库内。
(四)有效药品按有效期,按批号依次码放。并按《中国医药公司医药商品调拔责任制》规定的时限,定期向业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销售。
(五)长期存放的怕压货物要定期堆放,垛与垛之间要采取必要的间隔措施。
(六)退回的商品应单独存放和标记。需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因质量问题退回的药品,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返工后,必须重新检验合格,方可退回库存。退货要有记录(包括退货单位、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原因、检验结果、处理日期、处理情况等。)并保留了两年。
(七)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包装标识、安全操作的要求,防止野蛮装卸。
三、开药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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