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机倒把罪是什么意思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卖空、囤积、套利、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同时企业超计划销售产品,按市场价格销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7年废除了投机倒把罪,2008年1月也废除了《投机倒把条例》。
二、当代法律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理
投机倒把罪已经从现行刑法中删除,类似于扰乱市场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其他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目前这种行为一般在最后一段定罪。
三、如何界定投机倒把
在1997年的刑法中,我国已经正式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但如果投机达到一定程度,还是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但此时将不再成立投机倒把罪,而是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罪。具体罪名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当然,如果认定构成不同的犯罪,那么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并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体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违反土地、商检、劳动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具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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