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企业无证售房,郫县房管局对整个销售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管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当地政府正在协调处理此事。
买房容易收房难。许多购买政府限价商品房的消费者没有想到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针对近日发生在四川成都的一起房屋收楼纠纷,记者连日来深入调查发现,投资开发企业违规卖房和当地相关部门的失职是引发这起纠纷的重要原因。目前,当地政府已经开始协调此事。
房子被封,购房者怀疑自己是“人质”
锦园三期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是由成都席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席晖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共同投资开发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今年5月起,已购买该项目房屋的消费者王女士、高女士等陆续前往办理收房手续。不料,小区物业经理成都德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冠公司”)拒绝收房。
2008年11月,王女士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按照约定,她付了总房款的50%就可以办理入住手续了。今年5月初,王支付了房款,持建筑公司出具的(锦苑入住单)前去领取房屋,但德冠公司向其出示了一份(成都市城建有限公司关于锦苑三期项目入住通知书),并以此为由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5月25日,德冠公司书面回复记者称:我司根据公司要求,要求王女士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入住通知书,但王未能出具,因此未办理入住手续。记者注意到,在德冠公司所附的上述席晖公司的(通知)复印件中,确实有这样的内容。
高女士介绍三个人买了该项目的房子。为了收房,他们找了两家公司很多次,都说不负责。“不管你们有什么矛盾纠纷,都不能拿我们当人质来解决你们的问题。我们想要的只是一栋房子。”6月8日,记者陪同高女士等人再次来到公司,仍被拒绝入境。公司董事长张军在电话里说,这件事和自己无关,谁签合同就去找他。
金源三期1042套房子。除了已经入住的500多套房子和未售出的225套房子外,其余300多名购房者都面临着同样的尴尬,其中不少是西南交通大学的在职教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告诉记者,为了尽快搬进去,他不得不悄悄进屋装修,但马上被物管发现,并关了水电。
记者还了解到,此事已经引起郫县政府高层的重视,目前正在协调有关方面处理此事。
是否符合购房条件,房管部门没有审核过。
限价商品房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求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供应对象主要是夹心层中的中低收入家庭,他们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也买不起市场价的普通商品房。为此,很多地方政府对限价房的建筑面积、销售价格、购买程序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以保证这种公房制度能够真正落实。
以郫县政府2008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体系建设的意见》为例,其中明确规定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销售价格是由政府制定的
金源三期项目原是新建住房项目。2008年6月1日,郫县政府将其调整为限价房项目,房屋均价定为每平方米3390元。住房主要用于解决西南交通大学新校区教职工和郫县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解决比例各为50%。第二天,席晖公司将此事通知了施工单位,要求做好相关工作。4日,施工公司在售楼中心就上述内容发出通知,并特别提到项目所有房屋均可办理双证。
同年10月12日,郫县政府同意扩大项目销售范围;20日,郫县房管局正式发文,将该项目的销售对象扩大至该县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城镇居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截至目前,郫县房管局并未对王女士等人员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进行任何审核,也未与其协商或与其签订任何自有产权的回购协议。不仅如此,除了面积约为89平米的E公寓外,项目其他5套公寓面积均超过100平米,分别为133平米、155平米、158平米、169平米、171平米。
6月24日,郫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王涵告诉记者,金源三期项目之前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不归该局管理;转为国有后,项目的房子已经卖得差不多了。
律师建议:购房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权。
王女士等人不能收房的原因是什么?6月18日,席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丽京表示,这是由于建筑公司无证销售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致。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买受人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记者随后从郫县房管局了解到,金源项目三期至今未在该局办理任何预售和现房销售手续,但该局并未对项目方进行相应处罚。
该建筑公司总经理朱宝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未否认上述事实,但认为与席晖公司多次重大违约有关。比如,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席晖公司需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而席晖公司直到今年3月才办,直接导致房屋销售证迟迟不能办理。
朱宝宗还表示,席晖公司和德冠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席晖无权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德冠公司不要让购房者收房;无论建筑公司与席晖公司之间有多少矛盾,席晖公司都不应以“持有第三方(即购房者)利益”为由与其协商。出人意料的是,朱主动建议购房者起诉建筑公司,但希望公司能同时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这样可能更有利于购房者维权。
在这起纠纷中,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家林律师分析,建筑公司无证销售房屋,郫县房管部门对整个销售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管,都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法)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责令建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也可以与建筑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建筑公司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