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可能会被纪委立案调查,甚至被“双规”。那么,发起调查意味着什么呢?今天,125生活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立案调查是纪委的常用说法,是指某个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纪,被纪委立案。通常,下一步是两个规定。经查,将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纪委立案调查与双规:

  双规概要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易发多发。纪检监察机关危在旦夕,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虽然重任在肩,但手段只有一张嘴一支笔。在这种尴尬的局面下,一些可以突破的大案被活活煮熟;一些本应被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逃脱了惩罚。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急需的特殊组织措施和查办方式——“两规”“两指”应运而生。“两个规定”最早由国务院于1990年12月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在(监察法)中,“两指”取代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重要案件的有效而重要的手段。

  、什么是双规?

“双规”最早出现在1990年12月9日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1993年,中共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通力合作后,扩大了“双规”的使用范围。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实施,为党内使用“双规”提供了依据。“双规”不是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司法程序前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党内措施。

  、双规是指的意思是什么?

“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检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一种调查方法,规定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因为时间地点是可以指定的,而指定的权力在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委手中。

  、双规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易发多发。纪检监察机关危在旦夕,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虽然重任在肩,但手段只有一张嘴一支笔。在这种尴尬的局面下,一些可以突破的大案被活活煮熟;一些本应被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逃脱了惩罚。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急需的特殊组织措施和查办方式——“两规”“两指”应运而生。“两个规定”最早由国务院于1990年12月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在(监察法)中,“两指”取代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重要案件的有效而重要的手段。

  、双规的意思是什么?

“双规”在纪检系统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检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一种调查方法,规定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由于可以规定时间和地点,权力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委掌握,实际操作中没有时间限制,成为组织内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手段

  、双规的含义是什么?

“双规”在纪检系统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检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一种调查方法,规定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由于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委可以指定时间、地点,掌握权力,实际操作中没有时间限制,成为组织内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手段。

  、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993年,中共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通力合作后,扩大了“双规”的使用范围。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实施,为党内使用“双规”提供了依据。

“双规”的由来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其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由此可以理解为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调查权,对行政机关进行内部调查。此外,还有一条类似于双规的规定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双指”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和“两指”是指什么?

两者有区别,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的措施。

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叫“双指”,即指定一个时间和地点,说明问题。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的“双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最早出现在1990年12月9日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是党内调查的手段,适用于党员;“两指”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调查的一种手段,适用于所有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无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但在实践中,对非党员只适用“两指”,对党员一般适用“双规”。

  、双规适用的条件?

根据中纪委“7号文”规定,适用双规的条件是:

(1)“双规”的对象必须是党员、

(2)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掌握其严重违纪的事实和证据,并有条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b党员,涉嫌严重违纪,有串供,或有脱逃可能,或有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c .涉案党员,未如实提供情况,涉嫌严重违纪。

(3)实施双规的主体是县级以上。

以上是调查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