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力,但正当防卫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防卫过当导致死亡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125生活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日下午7时许,因李某辉与杨某某之前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李某辉认为杨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挑衅,于是李某辉、李某清将被告人李某某叫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世纪工业区xx百货门口,与被害人李某宝、李某清、石某某协商解决矛盾。到达xx百货公司门口后,被告人李某某坐在被害人李宝谋旁边。被害人李宝谋当即用右手勒死被告人李某某,同时用左手用饮料瓶击打被告人李某某头部,并推倒被告人李某某头部用膝盖击打被告人李某某下颌。在搏斗中,被告人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被害人李宝谋。见被害人李宝谋被刺伤,李某清、石某某上前帮忙殴打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再次刺伤被害人李宝谋,造成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宝谋死亡前被锐器刺中左胸,致心脏破裂,致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

刑事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法院免除被告人刑事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每减少一天,减少一天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律师评论]

本案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防卫自己不受伤害,持刀将不法侵害人捅伤,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1)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犯罪,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什么罪没有决定性影响。刑法中没有专门条文规定防卫过当罪以及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此无法界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学者主张防卫过当罪应限于犯罪前,如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普通犯罪。这种做法也存在合法性和必要性不足的问题,使得犯罪的表述只是画蛇添足。根据辩护人犯罪的主观形态和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应当依据违反刑法分则的哪一条款对被告人定罪。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将分别定性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防卫过当只是对该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考虑。

(二)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主观动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其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是以防卫为前提造成的损害结果,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带来的防卫过当致死案例的全部内容。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由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应当根据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该罪。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咨询125生活网的相关顾问,帮您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到125生活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