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制度、聘用制度、考核制度、职务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岗位任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18章,以及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107条。
《公务员考核规定》经200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布。
为准确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公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依据、范围和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的考核。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公务员应当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章,职位和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按照职位明确职位分类,设立公务员职位,实行分类管理,以及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
第四章,就业制度。规定对聘任制为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公务 员法》还明确规定了招聘的条件、招聘程序、招聘方式和负责招聘的机构。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公务员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者将被辞退。
第五章,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