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课后服务的范围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我校学生。优先满足残疾学生、留守儿童、双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低年级学生的需求。课后服务对象一般应按照“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批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

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学日的中午和下午上课。中午(午休)课后服务原则上为中午至下午上课前20分钟,每天不超过2个课时。下午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 00,每天不超过2课时。

《意见》指出,课后服务不应变相成为集体授课或“补课”。内容主要包括:

1、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午餐服务,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确保食品安全。

2、午休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午休服务,午休时间可以安排在教室或者其他具备消防安全和相应条件的场所。

3、课后托管服务。首先是基础的托管服务。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做游戏,进行科普活动。二是特色托管服务。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开展艺术、体育、科技、拓展训练等特色课程。

方法:记录学生和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情况。

要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相对固定的场地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排,专人看管,安排行政值班,记录学生和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情况,以备查考。

人员:学校可以聘请培训机构提供多元化服务。

鼓励学校工作人员保质保量完成正常工作后,参与课后托管服务。学校应当根据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学生人数,合理确定参与服务的教职工人数;人数少的学生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组织。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民间艺人、能工巧匠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各种校园特色托管服务。

课后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午餐时间:原则上是中午到12: 40。

午餐时间原则上是中午到12: 40。如遇特殊原因,需向在校就餐学生说明情况,并按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供餐。

投料方式:可邀请第三方企业集中配餐。

中小学生学校午餐主要采取校内供餐和校外集体配餐两种方式。学校食堂如果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就要做好午餐配送,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保证学生午餐的营养健康。如果学校食堂不能完全满足学生就餐需求,可根据场地条件安排学生在食堂或教室就餐。不能自行提供餐食的学校,可以由校外有资质的第三方餐饮企业以集中配餐的形式提供餐食。

午餐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意见》指出,学生午餐价格本着健康、营养、经济的原则,在征求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育部门与餐饮企业签订合同,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学生午餐费用原则上由家长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残疾、孤儿、特困、低保五类),午餐费用由市财政补贴。

午休:非寄宿制学校主要在教室午休。

鉴于许多中小学没有宿舍,《意见》指出,非寄宿学校的学生主要是午休

课后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场地、师资、费用等信息。各学校的应自愿公示,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与。课后服务要突出特色,提高质量,重点办好美术、文体等特色项目,让学生受益,让家长满意。鼓励学校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保障措施

费用由政府补贴,父母分担,父母主要承担劳务报酬成本。

《意见》强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负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机制。课后服务费用采取“政府补助、家长分担”的成本分担机制。

学校课后服务的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场地资源、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材料消耗等。由政府、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政府主要承担场地资源、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材料消耗等成本。

政府按照每年每所学校(校区)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安排课后服务管理经费。父母主要承担劳动报酬的成本。学校、公益组织、家长委员会应当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劳动报酬、课程资源等情况,核算成本,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管理专门账户,每学期期末公示收支情况,接受家长监督。

职工参加服务报酬税前75元,每人每天不超过2小时。

教师参与并按劳取酬。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员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正常工作后,参与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