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将井下、高空、高温、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定为特种作业,并明确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名称。因此,在标准或法规中没有对它的正式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条对特种作业进行了定义。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部分改变了上述定义,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自身、他人和周围设施安全有较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切割等。).从事此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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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劳动者,不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还是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二)从事井下和高温作业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作业满八年的。以上年份为实际工作年限。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全部按每年一年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应计为一年零六个月。经常在零摄氏度以下的低温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参照从事井下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常年生活在4500米高山高原的劳动者,可参照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劳动者。
特殊工作目录
1、电工操作。包括发电、输电、变电、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工人、矿山电气钳工;
2、金属焊接和切割操作包括焊工和切割工;
3、起重机械操作。包括吊车司机、工长、信号指挥、安装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包括在企业、码头、货场等生产区域和建筑工地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员;
5、攀爬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高层建(构)筑物的搭建、拆除、维护和表面清洗;
6、锅炉运行(包括水质测试)。包括压力锅炉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装罐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员、大型空压机操作工;
8、制冷操作。包括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和维修工;
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井下爆破工;
10、矿井通风作业。包括主扇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井排水作业。包括矿井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工;
12、矿井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员、气体检查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
13、矿井提升运输作业。包括主提升工、绞车工(上山下山)、固定皮带机工、信号工、罐(钩)工;
14、采矿(剥离)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岩耙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品操作。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员和保管员;
17、其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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