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专业活动或相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通常会中断正常活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总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员工、公众或环境和生产设备造成即时或延迟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
一、员工伤亡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根据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20多人死亡或重伤;50多户家庭受到影响;直接财产损失100多万元。
2、重大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1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0多户受到影响;直接财产损失30多万元。
3、一般火灾事故:没有前两种情况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灭火过程中因燃烧、坠落、砸伤、爆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均纳入火灾伤亡统计。其中,死亡限于火灾后7日内死亡,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有关规定确定。火灾损失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在时间或空间上不受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是火灾,所有的火灾,无论损失大小,都应纳入火灾统计。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以下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被外部明火烧伤或其他物体被烧伤;(四)焚烧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因飞行事故导致飞机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体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类标准
交通部1990年6月16日发布的第16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号令第六条规定,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环境污染等因素分为下列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失踪),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造成水污染,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溢油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吨至100吨船舶溢油造成水污染,或者100万元至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标准如下:
1、小事故:指造成一两人轻伤,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机动车事故小于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小于200元。
2、一般事故:指造成一至二人重伤,或轻伤三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铁路交通事故分类
铁道部2007年8月28日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18列以上旅客列车在繁忙干线上脱轨,停止铁路交通48小时以上。
(五)60列以上货物列车在繁忙干线上脱轨,停止铁路交通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18人以上旅客列车脱轨。
(五)60列以上货运列车脱轨。
(六)旅客列车脱轨2节以上18节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交通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交通48小时以上。
(七)货物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交通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交通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2节以上18节以下客车脱轨。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交通6小时以上。
(七)其他铁路线路中断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级事故、一般B级事故、一般C级事故和一般D级事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重大事故的,为一般A级事故:
A1。两个人被杀了。
A2。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A4。列车和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和碰撞,导致下列后果之一:
A4.1繁忙干线一条或单车道交通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两条车道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车道或单车道之一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车道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旅客列车延误本列车4小时以上。
A4.4一辆客运列车出轨。
A4.5挑选2辆以上旅客列车
B4.2其他线路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
B4.3旅客列车晚点1小时以上。
B4.4中途接一趟旅客列车。
B4.5一辆公共汽车坏了。
B4.6一辆机车坏了。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一般B级事故的,为一般C级事故:
C1。火车冲突。
C2。货运列车出轨了。
C3。火车着火了。
C4。火车爆炸了。
C5。火车相撞。
C6。派火车去占领区。
C7。将列车连接到被占用的线路。
C8。该路线未准备好接收和发送列车。
C9。未运行或错误运行闭塞列车。
C10。火车冲进信号灯或越过警告标志。
C11。铁道车辆滑入区段或车站。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车轴断裂,车轮开裂,制动梁、下拉杆、横杆等零件脱落。
C13。列车与轻型车辆、汽车、工程机械、机具、防护围栏等设备设施或路面材料、山体滑坡、落石等发生碰撞。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裂、杆倒或网崩。
C15。关闭转角旋塞以离开列车或在运行期间关闭转角旋塞。
C16。列车运行期间刮伤驾驶设备和设施。
C17。设备设施、装载的货物(包括行李和邮件)、装载的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包括超过电报按超限货物核定的尺寸)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放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和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域。
C20。对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不正确。
C21。在电气化区段爬屋顶耽误了火车。
C22。旅客列车的分离。
C23。有冲突和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要求检查和识别并纳入列车。
C24。无派工单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发、错发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行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一般C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级事故:
D1。分流冲突。
D2。调车出轨。
D3。挤压道岔。
D4。调车碰撞。
D5。列车因错误处理或未及时处理信号而停车。
D6。错误的驾驶证书启动或延误列车。
D7。调车作业时,撞上脱轨器和保护信号,或有保护信号的列车未撤除。
D8。货物列车的分离。
D9。建筑、维修和清洁设备延误了火车。
D10。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纪律延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延误列车。
D12。擅自在区间上下客站起步、行驶、停车、错行或错行。
D13。火车从铁鞋开始。
D14。漏发、错发、漏发、错发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驾驶设备的错误操作和使用延误了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手推车和工程机械延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车尾部装置代替发车列车。
D18。行李和邮件装卸作业延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和动车组误入非接触线。
D20。列车上的工作人员向外抛掷物体,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驾驶设备故障使旅客列车延误1小时以上,或者货物列车延误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驶2小时以上(仅限正确线路)。
第十六条铁道部可以将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为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死亡或者重伤人数在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等级应当相应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