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如下:1 .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服务,应当扣除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原材料/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2.出口商品,借款: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借: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根据税法规定,退还国内所有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退还之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的税款。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可以使出口货物总体税负为零,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企业将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缴纳的国内税收,即企业申报货物出口时,退还生产该货物已缴纳的国内税收。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情况

(1)货物必须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征收消费税的烟、酒、化妆品等11类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满足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退还或免征已征增值税、消费税货物的已缴税款。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免征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有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关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区分货物是否申报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除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并未报关出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无论出口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在国内销售的收汇商品,如宾馆、饭店等收汇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条件,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金融出口销售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销售出口后才能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出口货物,而非贸易出口货物,如捐赠礼品、个人在境内购买并携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样品、展品、邮递物品等。不能按现行规定退(免)税,因为一般不卖。

(4)必须是已收汇核销的货物。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