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存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
永久性:保管会计档案清册、销毁会计档案清册、年度财务报告;
25年:现金和存款日记账;
5年: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
3年:月度和季度财务报告;
L5年:其他。包括所有会计凭证、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存款日记账)、会计转账清单。
新《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和销毁,主要包括:
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是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单位内部生成、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数据只能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在移交时一并移交,文件格式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阅读平台一并移交。四是要求销毁电子会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监督出售。
近年来,国家档案局调整了机关、企事业单位文件材料的定期保管期限。企业管理档案和政府文件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为10年和30年。
此外,会计档案在许多民事案件中被用作重要证据。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存期限不到20年。
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要求,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来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个类别调整为10年、30年两个类别,并将原附表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统一规定为10年1、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会计辅助资料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长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