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处理方法有:降低一个岗位等级;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工资等级的考核期;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考核条例(试行)》相关规定: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该等次相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等级;(二)累计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其岗位相应等级内晋升一级;(三)确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具有晋升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奖励;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八条如果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按年度考核结果计算晋升级别和工资等级的考核期;(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九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降低其职务等级一级;(二)本考核年度不按年度考核结果计算晋升级别和工资等级的考核期;(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