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点1、从属合法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造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实施法律规范。2、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权3、单方自愿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并直接实施行政行为,无需咨询或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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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原则上从通知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附则有规定的,从规定时起生效。受理时生效,立即生效的规则不能成立。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确定、确定、具有约束力和执行的时间为通知时间。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服从法律。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多变性、适应性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可以不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征得其同意,依法独立作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等方面也不同于民事合同。
4.行政行为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构将实施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与单方意志紧密相连,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就无法实现。
5.行政行为的原则是自由,赔偿除外。行政主体追求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收集、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殊的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的公共利益时,就应该支付,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