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关于监委职责的规定与党章中纪委职责的规定一致,确保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委与纪委职责相匹配,避免实际工作中职责混淆和分歧。以下是详细介绍。

第一,监管职责。监督是监事会的主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据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公权力,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都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治理体系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国家监督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督的全覆盖,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党执政能力与治国理政的科学化水平。监察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弥补国家监察的不足,体现依规依纪治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要履行双重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中国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履行监督执纪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的监督检查党规党纪和执行党的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贯彻党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全党的禁令的订单;(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服从党美国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从严治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执政基础;(六)坚持党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7)廉洁自律、公正用权;(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党内监督的方式有党委(党组)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检查考核制度、问责廉政制度、报告制度、插手重要事项记录制度、纪委纪律监督、发文监督、信访监督、对党内意见回复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和函询制度、检查监督、通报曝光制度等。党内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四种形式监督和纪律,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采访和信件,使脸红出汗规范;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处分的多数;纪律处分重、重大岗位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规备案审查,成为少数。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纪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相对应,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纪检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是前车之鉴,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同样适用于国家监督的监督。要准确把握和高度重视监委的日常监督职责,做好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衔接。严格监管本身就是反腐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基础工作。廉政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调查职责。调查公职人员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常规工作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职人员的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突出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的定位,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特点。这项工作做好了,就能有效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力,减少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共权力行使的廉洁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腐败的类型。该条列举了公职人员实施的七种主要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纪律审查和巡视发现的突出职务犯罪。其中,贪污贿赂主要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行贿受贿等破坏公共权力行使廉洁性的行为;"滥用权力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和处理自己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损失的行为的利益;"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认真、不正确,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主要指以欺骗、包庇等手段谋取私利,从事违法行为。有些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完全对应,但本质是一致的。例如,权力寻租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违反或逃避法律法规,谋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不正当地给予有关组织和个人公共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浪费国有资产主要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

三、处置职责。这项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监察委员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处理。(2)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领导进行问责。所谓的问责制这里指的是监察委员会根据问责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的领导,主要是在中共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CPPCC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大型、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县级以上其他人员;六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管理职务。(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监察委员会根据法定权限和监察调查结果,以及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被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督建议要求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看到,监督是一种正面责任,具有广泛的范围和比较原则。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道德操守都包括在内,监察法采用笼统的方式进行规定;侦查采用具体列举法,将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界定为侦查范围,增强侦查职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但基于工作的便利性和有效性,也可以考虑部分职务犯罪由相关机关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