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至于孩子教育,按照每个孩子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关于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第2章至第7章:
第二章孩子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全日制教育相关费用子女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美国和博士教育)。
年满3周岁,在进入小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100%,也可以双方父母分别选择扣除扣除标准的50%。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第七条如果纳税人中国公民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及其他与教育相关的证件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我国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费用,按照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学历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学位及以下,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可选择由父母或本人扣除。
第十条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保存与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境内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的,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抵扣。
术语首套住房贷款本办法所称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时享受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可以选择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具体扣除方式。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费用可由购房人按照100%扣除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保存住房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备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租赁支出,可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扣除标准为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户籍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如果一个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房子的主要工作城市,应视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己的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就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全部行政区域;纳税人无就业单位的,为税务机关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有一方扣除住房租赁费用。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费用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保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个或多个被赡养人的扶养费,统一按下列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人分摊的金额不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被抚养人约定,也可以由被抚养人指定。或者约定分配的,应当签订书面分配协议,约定分配优先于约定分配。具体分摊方式和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属本办法所称的父母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已经死亡且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