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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12月1日起婚姻法有哪些变更?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全文)

三、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全文

一、2021年12月1日起婚姻法有哪些变更?

新婚姻法有哪些变化?

1、“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增加:夫妻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申请离婚后30日内可以反悔、撤回;同时,30天期满后,双方应在30天内办理离婚证。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获得,则视为申请退出。

3、分居满一年,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确认,避免一方“负债”。

《民法典》:夫妻共同签名的债务,或者事后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5、无效合法婚姻减少,严重疾病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民法典》规定,患严重疾病的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360问答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停象集露去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有《苗族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2)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登记变更前撤销赠与的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李起诉10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行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别程序的要求要求阿柔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群众已赶到聚戒处请假后死亡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毕亭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发生争议,产生友好关系,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的,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仲裁一方父母名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其欲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养老账户中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协议无效,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实际分割的,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经审查确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结婚证,也就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经男女双方同意,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对方。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e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抚养的兄弟姐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养母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义务。其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受害人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被害人提出遗弃家庭成员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执行】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负责协助实施。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NPC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扩展信息:

未来婚姻趋势

1.家庭结构小型化

想法:每个家庭3到4个人。

对婚姻的期待随着小康生活的到来而改变,比如收入的多少,家务的投入,是否生育不再特别关注。双方更注重:保持亲密,遵守婚姻协议,相互理解,营造舒适安静的小窝。

2.晚婚晚育人数增加的概念:未婚人数增加,自愿不孕人数有上升趋势。

事实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很难适用于现代人,甚至已经被彻底推翻。现代女性因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工作经验的丰富,以及对性别问题的大量信息吸收和媒体报道,产生了“女性可以有自己的一片天地”的观念。所以恋爱自主性提高后,择偶和结婚要考虑的事情就多了。

有首打油诗说,男人看30岁左右的女人,不是看学历;男人30岁以后看女人,看的是经历;男人过了四十看女人,就是看病历。其实这样的男女是很可悲的。一个只是“看”,一个只是“被看”,最后什么都不会有。

3.性教育更加科学普及。

想法:年轻人不那么因为好奇而鲁莽,对婚前性行为更加谨慎。

4.择偶重兴趣轻经济

观点:择偶更看重志趣相投,经济条件的重要性降低。年轻男女更希望对方和自己属于同一个社会阶层。

年轻女性的理想伴侣是幽默,尊重和充满乐趣,但经济条件和家庭的影响

大部分家庭已经不能凑合了,婚姻调节能力的提高会让家庭生活更丰富、更新鲜、更幸福。婚姻中男女更加平等,家庭暴力减少,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有人评论婚姻中激情与平和的关系――每一段爱情的能量都是注定的。爱得越激烈,能量消耗得就越快,就像火焰,绚烂满天之后,一瞬间就化为灰烬。而平静和淡定可以持续一辈子。也许婚姻越平淡,爱情的质量越高。

6.从财务管理向AA制过渡

思路:家庭理财将由一人制向AA制转变。婚前财产公证,婚后夫妻双方在银行开户,进行独立经济核算。根据婚姻协议,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义务。

7.减少家庭冲突

想法:家务劳动强度降低,夫妻间因家务劳动产生的矛盾减少。家务劳动将社会化,家用电器将普及,缩短家务劳动时间。

8.增加理性离婚的观念:协议离婚、试离婚成为理性离婚的首选,但离婚率仍会上升。

知识文化水平越高,感情越丰富的人,对爱情的需求就越高。但离婚者的社会压力也会相应减轻。

尝试离婚的好处是双方都不会一时冲动做出决定。面对现实,两个人都会客观积极地重新审视自己,欣赏对方的长处,检讨自己的不足,最终的选择是理性的。

如果在离婚审理期间,你真的发现自己的婚姻无爱、无性、无用,情况无法改善,那么离婚审理也是给自己一个缓冲期。当你告别这段婚姻的时候,也会让自己有一个平和的心态,适时放弃,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9.理性对待婚外情

想法:社会继续保持对婚外情的理性态度。

人们对婚姻的责任感更多的来自于自我认识、自我约束和自我修正,而不是来自于外界的压力。人们要求婚姻的质量和情感,要求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享受,要求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和独立意识。

在一个婚外情就像物价频频上涨的时代,我们要学会用自己冷静成熟的心理去承受和面对。要知道,婚外情是不可抗拒的诱惑,但家是避风的港湾。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12月1日起婚姻法有哪些变更?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