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2012年民法通则全文?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民法总则全文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2012年民法通则全文?

二、民法典共有多少条

一、2012年民法通则全文?

2012年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理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自己的住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二节监督和护理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的,由下列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哥哥姐姐;

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近亲属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员的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时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朋友保管。提存有争议的,没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

失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失踪四年;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过去了,因为事故的下落不明。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时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信他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他的死亡宣告。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财产;原件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有一个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都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族企业,拥有家族财产。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提供资金、材料、技术等。分开经营,合伙经营,共同努力。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就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和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文章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消失。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被依法撤销的;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法人责任外,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二条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各自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自主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义就是真理;

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行为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009年8月27日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更改为第6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明显不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物,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发生效力。

第二节生成理论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不明的,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无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终止后的行为,只能由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他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除紧急情况外,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对其委托的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交易完成;

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弃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机构或者指定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的;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其他原因消灭的。

第五章

公民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

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土地和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海滩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公民有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归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T

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分割或者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属于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遗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报销。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在合同中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和集体依法有权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受法律保护。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在合同中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赋予它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相邻当事人应当按照方便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债权

第八十四条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两个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各连带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每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支付他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格不明确,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不能确定,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执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类似商品的价格或者类似服务的报酬标准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由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权。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另一方支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超过约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留置的财产应当依法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并且不得牟利。依法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有权发现自己的发现。发现者有权申请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公民有权为其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人身权利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104条婚姻,f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绝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防止或者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应当相当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及时采取措施扩大损失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方的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上级机关负责处理其所受的损失。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运输者或仓库对此负有责任,产品制造商或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在公共场所、路边或者通道挖坑、维修或者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停止侵权行为;

清除障碍;

消除危险;

归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返工和更换;

损失赔偿;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违法所得和财产,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

要求赔偿身体伤害;

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

拖延或拒绝支付租金;

寄存的财产丢失或损坏。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章

民事关系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差异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房地产所有权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因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如果双方在同一国家有相同的国籍或住所,也可以适用双方本国或住所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也不将其视为侵权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费适用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合法继承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

补充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法报NPC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施行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可以不登记为法人,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时计算。

规定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时间起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不计算起始日,从次日起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是二十四点。如果有营业时间,则在停止营业活动时结束。

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期满,包括本数;所谓‘不满’和‘外’不包括这个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止《民法通则解释》中的部分条款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下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第88、94、115、117、118、177条若干问题的意见。

废除与财产法冲突的原因:

裁撤:88个。一些共有人声称是共有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但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裁撤94。拾得物遗失、毁损,拾得人无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侵权诉讼处理。

废止理由:意见《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失主,但未规定具体方式。《物权法》对第107-113条中的制度进行了很大的改进。典型的例子有第107条中物主追回遗失物的权利和义务,第108条中善意取得人对抗原权利的权利,第111条中拾得人对重大过失以上的赔偿义务,第112条中拾得人对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和权利人的悬赏义务,第113条中的六个月公告期。同时,《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相同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正常交易流程之外的所有权取得制度。

裁撤。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本人所有并保管的,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同一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抵押财产价值的抵押部分再次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一个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按照抵押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废止理由:与《物权法》第191条、第199条相冲突。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已登记的抵押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清偿的;

(三)抵押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冲突解释:(1)关于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第19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5条更进一步。第115条规定抵押物不得转让给他人,没有其他条件。但《物权法》第191条有法定让与的意外,见191条但书,即受让人代为债务解除抵押的除外。同时做了《民通意见》和《民法通则》。根据《物权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67条的规定,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以抵押物是否登记为准。登记的话不通知抵押权人就无效,不登记的话可以转让。然而,《担保法》的第191条的规定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根据该条规定,除非受让人代债务人解除抵押,抵押人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效,无论抵押是否登记。

(2)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民通意见115号与物权法199号有冲突,115号是以抵押物的先后顺序,而物权法199号规定按照抵押物登记与否安排清偿顺序,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不是按照抵押顺序清偿。

废除:117个。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财产

冲突解释: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做了创新性的规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和《担保法》第264条、第315条、第380条、第422条的规定,在过去,留置权只应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债务类型,而不适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但《担保法解释》的第230条、第231条、第232条并没有沿用这一模式,而是创造性地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对动产行使留置权,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只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不得留置。这样,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债权的各个领域,不再局限于以往合同的债务种类。

裁撤。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本规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

财产法

与物权法第九条冲突。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冲突解释:删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承租人丧失基于优先权请求法院宣告出租人房屋买卖无效的权利,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根据《物权法》和登记的新规定发生效力。

废除:177个。继承的诉讼时效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为共同所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冲突,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冲突原因解释:对家庭关系的理解尚有争议,目前没有物权法司法解释。

废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共有多少条

民法典共有1260条。

《民法典》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民法系列,涵盖《合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

民法典共有1260条。

《民法典》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民法系列,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民法典共有1260条。

《民法典》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民法系列,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

以上就是关于2012年民法通则全文?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民法总则全文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