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灰色收入是指来源不明、未入账、未纳税、申报之外的个人秘密收入。单词灰色收入最初起源于司法机关。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美国法院使用了“quot灰色收入第一次在朱胜文案的审判中。
扩展信息:
灰色收入:
五个主要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流失,普遍存在的金融腐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入的流失,垄断行业的收入。
一是财政资金通过规定(部门)。
大量资金脱离财务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泄露严重。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投资项目转包、项目资金剥离、营私舞弊现象严重,造成巨额流失。根据一些项目的情况,建设单位实际收到的项目投资不到项目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根据中央银行研究局2003年进行的一项大规模调查,它已成为潜规则为中国的正规金融机构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的正常利息和维持一个良好的借贷关系相当于贷款额的9%。
考虑到大企业贷款条件优惠,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所以按贷款额的一半计算。由此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没有算进去。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比如地方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份大多是通过审批权、检查权和资源控制权获得的。以医药行业为例。一段时间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其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的一些人带来了巨大的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对中国120个城市竞争力的调查指出,企业的差旅费和招待费可以衡量非正式支出(贿赂的委婉说法)指政府官员。这个支出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各地不一样,从0.7%到2.3%不等。
第四,土地收入的损失。
2005年,16.3万公顷的国有土地以高价出售,其中招标、拍卖和拍卖只占了三分之一。平均地价招标、拍卖和拍卖是其他方式的4-5倍。除0.5千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外,招标、拍卖和拍卖不适用,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利益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按价格出售但进入市场的土地未包括在内。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供应、烟草等行业从业人员833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不到8%,相当于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5%,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行政垄断。
上述内容中有量化项,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差旅费和招待费、垄断行业的灰色收入等。这说明中国存在巨大的漏洞和严重的制度缺陷美国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制度缺陷导致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导致效率低下,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引起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转移了应该转移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