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有很多关于行政复议法全文2021?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行政复议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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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什么意思
一、行政复议法全文2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交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次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决定依法为终局决定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自主经营权的;
(六)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取财物、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属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终局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依法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本机关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交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移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负责法制工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书、证据、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所依据的违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完毕;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申请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裁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非法集资、没收财产、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还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的划定、调整或者征收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申请经责令受理后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就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碍、变相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申请人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和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对行政救济活动作出相应的决定。【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交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温馨提示】以上回答只是基于目前的信息和我对法律的理解。请慎重咨询!如果你对这个问题还有疑问,建议你整理相关资料,与专业人士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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