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民法典中对配偶的具体解释?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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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法解释一

一、民法典中对配偶的具体解释?
配偶权是夫妻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其法律属性而言,配偶权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基于历史上对亲权、夫权的否定,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了配偶的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
这种权利不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但在人类历史上,它曾经普遍存在,并且还处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氛围中,使婚姻成为扼杀女性人格权的牢笼。因此,现代亲属法不得不在配偶身份权中体现部分人格权。
第二,由婚姻共同体的固有特征直接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如同居权和相互忠诚义务。
二、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或者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第三条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男女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时起计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公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第六条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主张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经登记的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当事人和基层组织的近亲属。(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判决的,可以上诉。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说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的情形。因受胁迫而要求取消婚姻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
第十四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送达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所有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引起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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