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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解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的表决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最新公司法解释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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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最高法制规定了《公司法解释1》的内容,对《公司法》的360问答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今天,边肖将为您提供一首关于宣传宪法的诗歌来解释《公司法解释1》的具体内容,帮助您详细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了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就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具体应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司法实施基本康复教育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公司法》实施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或者事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怕清静、烟厂很忙、第七十五条关于送阴线到雷州等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连续持股期限超过180日的,为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餐饮行业时的已到期持股期限。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合计持有股份。
第五条人民法院再审《金笔短尺法》实施前已经由公司终审的案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解释1》的内容。随后几年,我国陆续制定了《公司法解释3》二、和《公司法解释4》。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这些司法解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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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为了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审判实践,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在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主张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在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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