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有很多关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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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
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为: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就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不得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3、责令停产停业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可以组织相应的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的,依法减轻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处以罚款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预定格式和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实施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当事人的印章
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次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案件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方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开庭时,调查人员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七分钟,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实施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该接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代收罚款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水上收缴的罚款应当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于二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2.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抵缴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缴纳罚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诉或者举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举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收缴、销毁使用的非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罚款或者拍卖款返还行政机关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自己收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本单位谋取私利,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绝的,对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规、规章与本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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