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食品法124条?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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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法124条?
二、什么是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法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酸败、发霉、不洁、混入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七)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九)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业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什么是食品安全法
基本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正在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解读】该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战略任务。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人体健康的一种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这一开始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绝对安全或者没有任何危险是非常困难的,食品安全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物,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有益,或者毒性极低,但如果过量食用或在不适当的食用条件下食用,仍可能对健康造成毒性或损害。例如,太多的盐可能有毒,太多的酒可能有害。另一方面,有些食品的安全性因人而异。比如鱼、虾、蟹水产品,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安全的;但确实有些人会对这些水产品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其成分的安全性,不能单纯看其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重要的是看其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已基本达成共识,即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导致消费者死亡或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有毒有害物质隐患。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特性,即食品应当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会引起急性、慢性或潜在的疾病。(2)食物要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特性。具体包括食物的澄清度和混浊度,组织状态的软、硬、松,以及其他可以通过人的感觉来判断的性质和状态。在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被视为两个概念不同的术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保证食品在按照其最初用途制作和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食品卫生被定义为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所有条件和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但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不能涵盖作为食品来源的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而且从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一个侧重于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全面。在立法过程中,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食品卫生法还是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博弈,而是立法理念的转变。
将原《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将超越原《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规定,较原《食品卫生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更科学的体系中,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重叠和重复。二、向社会全文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目的,该条规定如下:“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修订和审议的条例更加突出了“安全”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财富的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比如2008年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沉重打击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对中国乳业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大,一旦发生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等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将对中国制造的产品声誉产生连锁不利影响。因此,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从各个方面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立法考虑的中心主题。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一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相关事项建立相关制度,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等机制,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能力。三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质量、服务、信誉和自律,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识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了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当分离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督权力,同时强化行政监督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业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解读】该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经营;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发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与原《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该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明显扩大,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这个法律延伸到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的品质、色、香、味,满足保鲜、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质。原《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提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现实中,因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频发,尤其是2008年三聚氰胺引发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让人们对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食品添加剂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不仅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遵守本法,而且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也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如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规定。第二,这个法律延伸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根据附件中的进一步解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产品。用于包装和盛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及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涂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对食品、餐具、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行洗涤或者消毒的物质。食品生产和销售中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是指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不仅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必须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严格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该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条款,避免了因适用范围重叠和重复而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适用
即来源于农业用于消费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解读】该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企业社会责任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对相关利益主体(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承担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关注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依法纳税和热心慈善事业、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说,食品企业最需要道德良心、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关于食品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是企业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体现,也成为公众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的第一标准。食品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遵守良好操作规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在许多方面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公众对食品企业的期望与日俱增,期待其尽快主动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许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企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积极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可以给食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积极作用:一是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能赢得市场和人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三,它可以加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部法律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积极方面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必须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要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促进社会公益,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尊重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另一方面,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违背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解读】该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形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效实施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障。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文分三节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时,许多意见认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因此,该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二款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该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以下方面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一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立了由医药、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根据本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整合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食品行业标准,统一发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按照本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包括全国食品安全概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公布依法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还应当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第四,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和检验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制定的检验规程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大量群体性食物中毒或死亡案件,往往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因此,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预防、积极应对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六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该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阶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国之所以实行食品安全分阶段监管的制度,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工作可能由一个部门单独进行,可能造成监管失灵。如果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监管,可以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经历了从卫生部门单一监管到各部门分段监管的转变。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建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体提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将现在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监管职责划给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厅、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重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对调,延续了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对提高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foo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政府都有与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相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般来说,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要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在地方财政上自给自足,很可能更注重本地区的利益。因此,必须认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的工作机制。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才能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是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价考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3〕23号)对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提出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与相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特别是要解决执法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决不能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为非法企业、非法经销充当保护伞。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监管工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的职责。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践证明,仅仅对最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是无法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的。在食品生产销售链的全过程中使用预防措施,而不是仅仅在最后一个阶段采用监督管理手段,将有助于更早发现不适合食用的晶体,从源头上解决食品不安全问题。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说明了确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立法考虑完善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要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就要把食品安全的要求融入到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这部法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整体工作机制
因此,这部法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目前,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曾经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现在情况变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23号)将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要理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的关系。为了保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的职责,该条第三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解读】该条是关于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成为立法的重点问题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监管制度,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避免各监管部门工作衔接中出现交叉重复或监管漏洞。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基础上,该条还规定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实现无缝衔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中国类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强调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与合作。日本在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鲜活农产品的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的生产和销售,
以上就是关于食品法124条?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