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详解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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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不服的能提起诉讼吗?

一、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不服的能提起诉讼吗?
当然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画家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7条仅限制雇主起诉。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详解
055-79000已于2007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下面的法语网站上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详细信息。
一、验收范围的变更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辞退、开除、开除职工、辞职和职工自愿辞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辞职、退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读:在受理范围上,《调解仲裁法》比《条例》更宽泛,内容更多更具体。首先,调解仲裁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而条例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显然,“用人单位”的范围要比“企业”大。其次,《调解仲裁法》将“劳动关系争议确认”纳入受理范围。由于劳动关系是处理很多劳动争议的前提,劳动关系的确认非常重要,《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弥补了此前的立法空白。第三,《调解仲裁法》在《条例》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与《规定》第二条的三条规定二、三、四、相比,《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在内容上更加具体、具体。
二、处理程序中的变更
规定: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解决劳动争议。期满未结束的,视为调解失败。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得到了加强;同时缩短了调解周期,提高了调解效率。体现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
三、调解组织的调整
条例: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同)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委派;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委派。
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代表由工会会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委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工会会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解读:调解仲裁法引入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外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扩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范围,整合社会现有各类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四、劳动争议上诉时效的延长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首先,《调解仲裁法》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至1年。其次,《调解仲裁法》将时效期间由原来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再次,《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纠纷不受时效限制的例外情形。上述修改的目的相当明确,旨在更好地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弥补以往法律对仲裁时效规定较为笼统和不全面的缺陷,防止劳动争议当事人错失维权机会。
五、仲裁程序调整
规定: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接到书面通知后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驳回申诉,可以缺席判决被告。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你能得到的经济补偿是:
1、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00元,服务不满半年的为半个月工资。非法辞退的,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工资2200元;
2、450元不合理罚款;
3、 7月至17日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50-100%赔偿。是否支持赔偿,要看仲裁判决。一般需要劳动部门的“订货”环节。请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一般仲裁结果不会当庭判决,大概需要一周时间。既然公司不在,你的诉求基本可以得到支持。不要着急,一会儿你就会得到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详解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