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新婚姻法规定的内容有哪些?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新婚姻法内容全部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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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弄钱、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360提问和回答,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结婚证,也就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十一条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土地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汀山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协商,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适用于作为战争第一受害者的双方所生的子女。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法庭上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另一方。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4)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但旧说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超轻店、站的开业、歇业除外,本法已改为未硫化球;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解决和共同履行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下列财产之一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是2011年8月12日国家颁布的司法解释。
内容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不存在。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一方子女,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扩展信息: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已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
离婚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如果双方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办理离婚。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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