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的直接基础的保密工作是上级文件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保密权限。

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秘密级。具体保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特点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为限;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不得超过30年,秘密不得超过20年,秘密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最低限度。如果知道国家秘密的范围可以限定为特定人员,就可以限定为特定人员。

如果可以不要局限于特定人员,可以局限于机关单位,可以局限于特定人员。知悉国家秘密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本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批准。